根据《上海师范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(试行)》有关精神,特制定本工作方案如下:
一、工作目标
通过新一轮科级岗位聘任,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:
1.优化岗位设置,明确工作职能,提高运行效能。
2. 加快培养优秀年轻干部,合理使用各年龄段干部,为优秀人才更快脱颖而出搭建平台。
二、聘任范围
全院在编教职员工
三、聘任资格和条件
(一)任职资格
1. 新提任科级干部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;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,因工作需要,且表现突出、具有六年以上工作经历。
2. 聘任正科级岗位的,应在副科级岗位上任职二年以上;或具有管理七级;或具有管理八级五年以上;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以上。
聘任副科级岗位的,应具有管理八级;或具有管理九级三年以上;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;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。
(二)年龄要求
新提任的科级干部年龄一般至少任满一届(三年);
续聘任的科级干部年龄一般至少应任满一年。
此次聘任工作年限及年龄计算截止时间至2016年10月31日。
四、聘任程序
1. 公布岗位(2016年10月12日—14日)
学院党总支公布本单位科级聘任岗位及要求,接受本人自荐(附件1)。
2. 资格审查(2016年10月17日—18日)
学院党总支根据岗位聘任条件进行资格审查。
3. 聘任面试(2016年10月19日—21日)
组织面试(附件2),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推荐人选名单(附件3),报党委组织部。
4. 组织考察(2016年10月24日—26日)
上报党委组织部,对拟提任科级干部人选进行考察(附件4)。
5. 讨论决定(2016年10月27日—28日)
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建议拟任人选(附件5),报党委组织部;校科级干部选任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拟任人选,形成任免决议。
6. 任前公示(2016年10月31日—11月4日)
公示本单位科级岗位拟任人选,公示结束后到岗。
五、待遇
聘任后受聘在相应岗位的人员,薪资均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学校规定的绩效工资标准执行,起算日期从上岗后的下一个月开始。
2017年11月1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,继续享受原待遇到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为止。
六、组织领导和监督
1.科级干部聘任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,由学院党组织实施。
2.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聘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,受理有关干部聘任工作的举报、申诉,制止、纠正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纪律的行为,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。
七、其他
一般管理岗位由人事处同期进行聘任。
建筑工程学院
2016年10月11日